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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注重把林木处置权还民——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思考

2008-11-19 16:44:33  来源:眉山新闻网  文字大小:[  ] [  ] [  ] 

  赵桂春
  2007年,丹棱县被确定为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,目前主体工作基本结束,已进入登记、填证阶段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,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,推动了林业的新一轮快速发展,林改受到了广大农民的真心拥护。
  但是,现在存在的问题是——由于国家林业行政管理的一些配套体制机制改革不到位,导致林改在“放活经营权、落实处置权、保障收益权”上难以彻底落实。如果不能落实林农的林木处置权,其收益权就难以保障,放活经营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,林改的目的和应有的成效就难以达到。林改工作已接近尾声,现在是抓紧思考如何还民处置权的时候了。
  (一)落实处置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。
  林业之所以经营不活,难以向更广泛领域和深度发展,处置权受到限制是重要的原因。近年实施以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为主的生态建设,林木采伐限额大幅度削减,商品性采伐严格控制,极大地伤害了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。再者,即使在限额之内的采伐,林木所有者的处置权也是有限的。在采伐方式上,是轮伐、间伐,还是皆伐,都要按照当地林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。我认为,林木经营者所创造的生态效益、社会效益是全社会在受用,就不应该由经营者个人来承担社会责任,而应该由全社会为他被限制了的部分权益所受损失给予补偿,林业管理部门还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尽可能地减少对他的限制,使之享受到他应该得到的回报,维护其权益,这才是公平的。
  (二)转变认识,改革林政管理方式,还民处置权。
  我认为,现行集体林权制度存在以下三个主要问题。一是权责利不明;二是机制不活;三是流转不顺。
  首先我们要转变对森林资源的认识,把森林资源当作资产来经营。森林不仅是一种资源,而且更是一种资产。如果仅仅认为森林只是一种资源,一种应该保护的资源,这不利于在林改后把森林经营推向社会,不利于林业全方位向市场开放,更不利于各种形式、各种主体参与林业建设。既然森林也是一种资产,那么就应该把森林按照资产的方式来动作。这样的定位,才有利于林业的发展,才有利于真正把林业的经营推向市场,转换其经营机制,实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。
  而作为林业管理部门,我们还要改革现行的林政管理方式,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林木经营者的限制,还民处置权。为此,我个人认为:在落实分类经营后,对人工商品林,要放活管理,鼓励开展综合利用;在保证生态功能的前提下,允许合理开发公益林林地资源,公益林经批准后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。在坚持限额的前提下,不再区分商品林采伐和农村自用材,皆可进入流通。商品林在采伐年龄和方式上,取消必须是工业原料林的限制,允许经营者自行选择皆伐、轮伐或间伐。四旁树和享受退耕还林补助以外的非林业用地营造的林木的采伐,皆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。改革现行的每年采伐限额管理为5年限额总量控制。
  (本文作者为丹棱县林业局局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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